服务方案: 我公司将以最大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这项维修服务工作。我公司将设立送修方车辆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送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 一、送修方案: 1.送修方送维修车辆时必须填写送修单。送修单上将会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并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核和加盖送修单位公章,同时需将行驶证提交给我方。 2.我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和维修材料费用。维修材料费用会按合同规定优惠比例收取。 3.对送修车辆我方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将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在征得送修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再进行更换。 4.我方会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5.在维修过程中,我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会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送修方。 6.送修单将一式二份,需由送修方、维修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送修方、维修方各持一份。 7. 乙方保证每个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汽车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及时送安吉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二、车辆竣工后交接车辆方案: 1.在竣工车辆交接时,维修方可以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其中二级维护、总成大修和整车大修车辆竣工后,按照国家、行业进行竣工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将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 在竣工车辆交接时,送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方应立即在送修单和《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维修方提出存在的问题,我方会第一时间给以答复。 3.车辆更换下来的配件、总成、退还送修方自行处理。并在《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 4.我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将送修单、《车辆维修结算清单》各一联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方。 三、维修费用: 1.我方将按照与送修方签订的合同上定好的工时费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用。 2.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3.工时费将按合同签订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计算。 4.我方将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合理收费(即不高于维修材料进销差价率和修理工时单价)。我方在修理费计价时,将修理项目及材料费、工时费分列清楚,填入维修结算单,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我方无法修理,需转送市外或非定点维修厂家修理的,将经甲方同意,方可送修。 5.税金将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比例收取。 四、结算方式: 1.本协议以人民币付款。 2.我方将在每个月的25号前把当月维修费用告知送修方,并与送修方核对清楚后送与送修方财务结算。结算时我方将向送修方提供下列单据: 2.1增值税发票 2.2当月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汽车维修结算清单》
服务承诺:我公司承诺做到以下服务要求: 1.按照合同要求,选派技术人员提供维修服务。如需临时调换(但不允许转包)须征求采购人意见。 2.七项服务要求 (1)保证采购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有关部门额定的工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能为采购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在4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5)对送修车辆建立采购人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6)为采购人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3.五项检测服务 包括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四轮定位(FMC)(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车轮动平衡等服务。 4.质量保证期制度 (1)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务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2)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我公司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我公司应负责联系其他已征集的供应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报价一览表:4.价格一览表.pdf
经常性维修保养项目工时费一览表:5.经常性维修保养项目工时费一览表.pdf
经常性维修保养项目零配件材料费:配件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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