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2.1 采购人食堂的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有权参与配送工作的全程监督与管理,中标人应当及时收集用户意见,积极加强与采购人的业务联系。
2.2 材质要求
(1)中标人保证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供应商对提供货物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中标人保证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QS质量认证。
(2)中标人所供货物不得将不合格品、假冒伪劣产品、病死残剩产品掺杂其中,不得提供下文描述的禁止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3)禁止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以下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
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0)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1)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12)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4)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5)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16)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7)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8)转基因产品。
(4)中标人所配送的食物和货物的规格、质量须经采购人认可且达到优等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退回更换。
2.3索证要求
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供货时就所供货物向采购人提供以下索证资料:
(1)鲜(冻)畜禽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屠宰资质等有关证照。所供肉类须提
供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且所供鲜肉(猪、羊、牛肉)需加盖检疫印章。
(2)食品添加剂,提供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3)定型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4)纳入许可管理的货物,提供采购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简称“QS”证。
(5)根据采购人要求能够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各类检验检测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采购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由质量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
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重新采购配送直至验收合格,有关重新采购配送、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中标人承担。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中标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人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中标人赔偿。
5、中标人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中标人。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中标人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6、合同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 免费(免全部采购费、配送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及配送并扣除问题食品的6倍应付款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3.1 按采购人需求采购各类物品,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关于货品分装、分割等其他满足使用的相关要求,价格应提前考虑在本次报价中。
3.2 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6)履约验收标准:
1、肉类(含水产类)、冻品类要求
序号 | 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感官要求 |
1 | 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 鲜肉类具有其固有的正常颜色,肌肉红色均匀,新鲜,有光泽,不注水,无泥污、无血污、放血状况良好,肉边整齐、无破碎肉、无粘液渗出或很干的表皮,无点状、块状等小颗粒灰白色寄生虫。具有其固有的正常气味、无臭味、串味等异味。指压后凹陷、能恢复 |
2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
3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 |
| 产品 | 原状。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序号 | 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感官要求 |
1 |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 品 | 眼球(如有)澄清、明亮、饱满黑白界限分明。体表粘液清洁、透明。具有特有的鲜腥味,无腐臭味。肌肉坚实而有弹性,用手指压凹陷处能立即复原。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 |
2 | 基围虾、圣子、花螺、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 |
3 |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
序号 | 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质量要求 |
1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 1、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2、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
2 |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
3 |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
4 | 速冻食品(冻品) |
肉类注意事项:
(1)采购人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按时供应;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且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
(2)入围供应商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水产类注意事项:
(1)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入围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冻品类注意事项:
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种冻品肉类,入围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二)安全卫生、质量及其他要求
1、应符合的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1.8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中标人遇特殊配送要求时,应视情况提前3小时与采购人联系。
2、中标人须加强采购配送的组织管理,所有项目人员须遵守采购配送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的采购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食堂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向食堂提供该食品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4、中标人按要求将各食材送至食堂指定地点,并在具备监控的环境下进行验收,做到验收环境无监控死角,双方有争议有据可查。
5、每次配送食品须中标人自行留样封存,留样封存的相关设备由供应商自行准备,每批次提供的食品原料双方须留样封存48******事务中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每次配送食品由中标人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 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
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 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