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四威科创基地项目
(二期)施工/标段答疑文件(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四威科创基地项目(二期)施工/标段”招标文件的提问作如下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一:一、基坑及土护降 1、按《基坑支护基坑周边环境图中》描述,DE、EF段管网及检查井位于基坑内部,需后期拆除,目前是否已经拆除?如未拆除,该部分拆除施工是否不包含在本次招投标合同范围内? 2、按《基坑支护基坑周边环境图中》描述,本项目西南侧GH、HA段管网及检查井距离基坑开挖线过近,施工前需对该段管线进行详细勘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管网,是否可提供市政地下管网相关图纸便于施工方案中考虑相应保护措施?
答:1、DE、EF段已实施的管网及检查井,后期无需拆除,需进行保护性开挖。此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2、红线范围内具体详见支护设计图纸中的管探内容,红线外市政地下管网相关图纸无法提供。
二、土建&临建 1、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中光伏工程、箱涵工程为专业工程暂估工程,且危大工程清单中也包含南侧两处管涵工程,按描述应为西侧项目与科创路相接的两处出入口。但招标文件施工图中未见箱涵相关做法。本项目西侧泄洪水沟自园区现有大门像北贯通,长度较长,计划将施工阶段临时大门设置在正式出入口位置,因此项目预计会先行施工箱涵,是否可提供相关图纸? 2、根据现有场地情况及总平面布置,现场无剩余空间配置施工现场临建,是否可借用项目西北角红线外空地放置临建?同时,因为现场场地狭窄,无法形成道路,所以施工阶段可能要借用西北侧空地,是否可行?
答:1、详见补遗文件一;2、不提供临建场地,施工道路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提问二:1、能否提供招标图纸对应的CAD版图纸。2、项目标段(分期红线)划分范围不明确,请进一步明确。
答:1、以公布的图纸资料为准;2、分期红线已在总图中明确。
提问三:问题一:招标文件对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竣工证明材料的规定: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总承包工程是指竣工验收报告。因全国地方差异的客观存在,部分地区(如北京)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作为竣工证明,而湖南等地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另有地区为《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书》,铁路站房等工程项目均无竣工验收报告,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作为竣工证明,且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而地方性文件差异属于客观现实,强制要求特定格式可能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请问:是否关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通过四方验收签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书等)均符合要求?
答: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非绝对固定格式,但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必备内容及签章要求。
提问四:1、总说明第12.总承包服务费的12.2提到‘高低压材料暂估价设备总承包服务费,纳入本批次总承包的管理。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率在清单高低压材料暂估价设备总承包服务费自主投标报价,中标后费率不调整。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计算基数,已完工项目或未完工项目以实际完成产值金额为准。目前招标CJZ导入之后该单位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是锁定模式,再次确定是否本单位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是按照费率计取还是按照招标给定金额计取?
答:详见补遗文件一。
******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四威科创基地项目
(二期)施工/标段补遗文件(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四威科创基地项目二期施工/标段”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按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已上传管涵相关图纸,该图纸仅做参考,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2、招标文件编制说明“12.2高低压材料暂估价设备总承包服务费,纳入本批次总承包的管理。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率在清单高低压材料暂估价设备总承包服务费自主投标报价,中标后费率不调整。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计算基数,已完工项目或未完工项目以实际完成产值金额为准。”修改为“12.2高低压材料暂估价设备总承包服务费,纳入本批次总承包的管理。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总承包服务费的金额在清单高低压材料暂估价设备总承包服务费按给定金额计算,中标后按照金额计算的费率不调整。其他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计算基数,已完工项目或未完工项目以实际完成产值金额为准”。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3日10时00分之前”修改为“2025年07月19日10时00分之前”。
4、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7月24日10时00分”调整为:“2025年07月30日10时0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