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QSZB-Z(H)-F25007(GK)
二、项目名称:******医院二期工程实验室承载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2月13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江苏经贸科教园7A座2楼
五、基本情况
******医院二期工程实验室承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SZB-Z(H)-F25007(GK))中标后,以“1、因招标文件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我方投标时提供的生物安全柜和超净工作台为美国赛默飞品牌,在征询赛默飞公司后,1500系列A2 型生物安全柜为原装进口产品,和招标文件要求相冲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因中美贸易争端持续加剧,美国对华关键产品限制出口,尤其是芯片及核心仪器设备对华制裁,美国制造企业面临关键部件原材料短缺,出现供货困难报关清关手续复杂等影响,经咨询,此产品的供货周期预计在4-6个月;将严重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及时供货。”为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40项。
七、处罚结果
处以中标金额104.291046万元的8‰的罚款,计8343.2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3-******
附件信息: